登录   注册
关于我们-行规行约-南京市人力资源产业协会

关于我们

ABOUT US
协会介绍协会章程组织架构会长简介行规行约入会须知顾问支持智库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服务公约


第一条 为完善人力资源行业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本行业的服务质量,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人力资源行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的生产性服务行业。

第三条 本公约为行业自律性文件,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人力资源企业(含人力资源关联供应商,下同)。
第四条 人力资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约束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 人力资源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共同利益。遵循依法、诚信、公平、文明的服务原则,努力提高服务工作的技能和水平,为客户提供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程序透明、价格合理的服务产品,积极打造服务品牌。
第六条 行业内部应当发展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单位之间双边或多边的业务交流,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的竞争。
第七条 人力资源企业要增强信用意识,适应并推动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和道德风尚。
第八条 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断推进企业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九条 人力资源企业应自诫自律,自觉约束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行为:
(一)行业同质化不良竞争;
(二)发布虚假信息;
(三)通过转借资质、行贿、回扣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恶意损害、贬低行业其他机构的声誉;
(五)干扰、破坏行业其他机构的合法市场活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人力资源企业在与用户的业务交往中,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做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四公开,自觉保证用户有充分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积极推行服务公示、服务承诺、服务台账和服务反馈等四项诚信服务制度。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企业在用户投诉或与本行业的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时,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劳动人事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企业应当抓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和素质教育。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劳动人事法规,具有专项业务、管理、计算机使用等技能,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化、职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的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企业应当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南京市人力资源产业协会负责对本公约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评比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企业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的,由协会进行核实,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南京市人力资源产业协会负责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2018年12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日生效。


南京市人力资源产业协会